近日,原廣州日報社社長、廣州日報報業集團董事長戴玉慶涉嫌受賄在法庭上對多項受賄指控予以否認,稱自己迫於壓力而承認受賄行為,對此廣州市紀委新聞發言人在廉潔廣州建設定期新聞發佈會面對記者提問,兩度作出回應表示,廣州市紀委監察局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堅決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堅持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實踐、法紀檢驗的鐵案。至今為止,沒有錯辦過任何一個案件。事實勝於雄辯,相信司法機關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對於戴玉慶稱自己迫於壓力而承認受賄行為,廣州市紀委新聞發言人認為,一切腐敗分子在查處前和查處中都是"壓力山大",廣州紀委查辦違法違紀案件,嚴格按照中紀委和省紀委的要求,依紀依法辦案和安全文明辦案,有所有的書證、物證、錄音、錄像等為證,確保案件經得起歷史、實踐、法紀的檢驗。因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公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都是要受到法律製裁的。
  此案到底真相如何?帶著這個問題,日前,筆者走訪了相關人員。
  案發
  2005年10月,戴玉慶開始擔任廣州日報社社長,2009年2月兼任廣州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臨時黨委書記,2010年6月兼任廣州日報報業集團管理委員會主任,2011年8月離開廣州日報社到市政協任職。
  據接近廣州市紀委人士透露,廣州市紀委信訪室從2011年以來,陸續收到群眾反映戴玉慶的信訪舉報件共18件(最早的一封是2011年3月28日收到的),其中還有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轉來的信訪舉報件。對戴玉慶的眾多舉報件主要反映戴玉慶利用職權收受廣告項目回扣、私設小金庫、揮霍公款、違反規定選撥任用幹部、以及重用親信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如有群眾舉報戴玉慶揮霍公款宴請校友、同行一次就花費高達17萬元之多,還有群眾舉報戴玉慶重用腐敗分子梁某某導致九州陽光傳媒公司巨額損失等等。群眾多次舉報反映戴玉慶的各種問題,引起了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關註。
  據接近廣州日報集團人士反映,2012年6月,廣州日報報業集團紀委收到群眾反映廣州日報社廣告處原領導班子成員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的舉報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廣州日報社紀委對廣告處原領導班子成員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核查。在核查廣告處原副處長常勇強的違紀問題過程中,常勇強不僅交代自己利用負責廣告業務的職務便利、收受客戶好處費的問題,還交代了自己為保住廣告處副處長的"肥缺"職位、尋求廣告業務關照及謀求進一步升遷,在4年內共10次送給戴玉慶共200萬元人民幣的問題。至此,戴玉慶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的線索浮出水面。
  據接近市紀委人士透露,常勇強在調查期間交代,戴玉慶是報社社長,又非常關註報社廣告業務,為尋求本人的升職機會,更為方便和保護其本人收受客戶好處,就給戴玉慶送錢了,先後10次送給戴玉慶共200萬元人民幣,而錢都是廣告客戶給常勇強的。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並由市紀委常委會決定,2012年7月23日對戴玉慶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06至2011年期間,戴玉慶利用擔任廣州日報社社長、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下屬及廣告客戶等賄送人民幣共計249萬元。
  坦白
  在調查期間,戴玉慶承認了收受上述249萬元人民幣的事實。據戴玉慶本人交代,廣告處是廣州日報社重要經濟來源的經營業務部門,雖然戴不直接分管廣告處,但對廣告處的工作很重視,經常召集分管副社長和廣告處正副處長開會,聽取廣告處工作彙報,研究廣告經營策略,審批決定廣告業務;戴稱,常勇強是廣告處副處長,經常參加他召集的廣告業務會議;戴曾經在開會時表示對廣告處工作的不滿,常勇強分管的房地產和汽車廣告是廣州日報主要的收入支柱、地位非常重要,廣告處領導收入也是整個報社最高的,很多人都希望到廣告處擔任領導職務,常勇強擔心戴會調整廣告處領導班子免去他廣告處副處長的職務,所以送錢給他,應該是想保住位子,讓其繼續能夠保持較高收入。戴玉慶還在自我檢查材料里寫了:"他送錢給我,目的是讓我成為保護傘,默認他們私下從廣告客戶那裡獲取私利。而我也是這樣做的,從來沒有制止過報社工作人員,剋服與廣告客戶的不正當利益往來。"
  對於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方面,戴玉慶承認,廣告業務的兩大塊都由常勇強分管,他沒有對常分管的業務進行調整,這也是對其工作的支持和肯定,常勇強報批的業務,他都會批准;戴玉慶剛到廣州日報社任社長時,就對廣告處的班子成員辦事風格和創新意識很不滿,經常在一些公開場合批評他們,常勇強應該感覺到戴給他的壓力,所以送錢給戴。
  鑒於戴玉慶行為已涉嫌嚴重經濟犯罪,市紀委根據相關規定,於2012年8月 28日,將戴玉慶涉嫌犯罪問題以及其他涉嫌嚴重經濟違法問題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戴玉慶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問題的整個調查過程,市紀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公正執紀,文明辦案,尊重人格,關心身體;並按照規定對整個調查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在配合調查期間,戴玉慶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良好,思維清晰,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對執法執紀機關依法依規和文明辦案的方式表示感謝;對於自己的受賄行為,戴玉慶感到非常愧疚,他在自我檢查材料里寫道:他們給我送錢都是看中我手上的職權;我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謀取個人利益,收受別人財物,是十分錯誤的,是受賄行為;我一定要向組織交代清楚自己的經濟問題,積極配合組織查清自己的所有問題,退清違紀違法所得,爭取組織對我從寬處理,並懇求組織能給我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
  退贓
  為爭取組織的從寬處理,戴玉慶還主動交待,從2006年至2011年在擔任廣州日報社社長期間,收受下屬和客戶所送購物卡,並寫信給他的妻子楊蘭凌,讓楊蘭凌幫自己向市紀委退繳了125萬元人民幣贓款。
  在談到收受購物卡如何處理時,戴玉慶交待,一部分用於個人日常購物消費,一部分給妻子用於家庭日常的購物開支,還有部分用於購買煙酒等物品送給外地到廣州看望戴的新聞同行……。
  為核清問題,戴玉慶妻子楊蘭凌在配合組織調查期間曾交待,戴玉慶在擔任廣州日報社長期間,收到過其在工資收入以外拿回家的的購物卡,並用購物卡買過兩條50克金條,金佛一尊以及洗衣機、傳真機各一臺,其餘用於其他消費和饋贈親友。
  據瞭解,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戴玉慶涉嫌受賄立案偵查後,查明戴玉慶涉嫌收受常勇強、梁某、劉某某、肖某某以及某單位等賄送的款項共計人民幣250.4萬元,比市紀委調查移送前的數額還多。楊蘭凌幫戴玉慶退繳的125萬元贓款,已被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扣押。
  目前,戴玉慶受賄案已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正在審理當中。對戴玉慶受賄案件涉及的相關違法人員,檢察機關還在繼續追查和追逃中。
  向戴玉慶行賄的廣州日報社原廣告處副處長常勇強,已於2012年12月被天河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其中,法院審理認為,常勇強供述的行賄細節與戴玉慶所講相符合,足以證實常勇強行賄戴玉慶20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隨後常勇強上訴,2013年5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特約通訊員)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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